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三条有效兴建大、中型蓄水工程,应当经州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兴建小型取水、蓄水工程,应当经州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地方法规 ·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