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私自捡拾、使用、加工、出售死因不明野生动物尸体的,由市(县)人民政府、行委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