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修改

妨碍自然保护区管理人员执行公务,殴打、伤害自然保护区管护人员或者对检举、揭发的公民打击报复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