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向自然保护区倾倒废弃物,超标排放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治理,并根据情节轻重处3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