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绿地系统规划确定的绿化用地和已建绿地,实行绿线管理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绿地用地性质。确需调整绿地控制线的,应当依法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