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城镇绿化条例/第二章 规划第十条有效市绿地系统规划由市绿化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自然资源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编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向社会公布。县(市、区)及建制镇绿地系统规划由县(市、区)绿化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并应当符合市绿地系统规划,与所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相衔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市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绿地系统规划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原批准程序审批。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