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修改

禁止擅自向保护区引进外来物种。

禁止在保护区内猎捕、猎杀、收购、贩运野生动物和擅自砍伐林木。

因科学研究、人工繁育、疫源疫病监测等特殊情况确需猎捕野生动物或者砍伐林木的,按照国家野生动植物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