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本条例所称的彝族服饰是指自治州行政区域内彝族人民在长期生产生活中形成的、具有彝族文化元素的服装、配饰和与之产生、流传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相关的实物和场所。包括:
(一)毕摩服、土司服、婚服等具有历史、文化、艺术、学术价值的传统彝族服饰;
(二)具有区域代表性的传统彝族服饰式样;
(三)太阳纹、火镰纹、虎纹、马缨花纹等具有代表性的传统彝族刺绣纹样;
(四)以黑、红、黄、蓝、白等为基色的传统彝族服饰色彩图样;
(五)插针绣、绕针绣、挑花绣、贴布绣等传统彝族刺绣技艺;
(六)火草、染色植物等传统彝族服饰原材料种植技术;
(七)纺、织、擀、染、制革等传统彝族服饰面料加工技艺;
(八)银、木、骨、石等彝族服装传统配饰制作技艺;
(九)彝族赛装节、彝族服装节等民俗;
(十)与彝族服饰相关的古今彝汉文献资料;
(十一)与彝族服饰相关的其他文化表现形式。
地方法规 ·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