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彝族服饰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培养、遴选、评审、认定、申报等工作。

彝族服饰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由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定期组织免费健康体检。生活确有困难的,由当地人民政府适当给予生活补助。

彝族服饰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应当积极开展传承活动,真实、完整的传承其所掌握的传统工艺流程和核心技艺,培养后继传承人。

地方法规 ·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