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城市景观风貌保护条例/第三章 自然生态景观风貌保护第二十七条有效河流水系管理和开发利用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有关专项规划,重点保护和恢复周边的生态环境、人文景观以及历史风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河流生态廊道的功能和走向。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