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