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条已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饮用水水源环境,有权对污染、损害饮用水水源环境的行为进行劝阻、检举。地方法规 ·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