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宗教事务条例/第九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三条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区县(自治县)宗教事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停止活动,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组织公民出境参加宗教方面的培训、会议、朝觐等活动;(二)擅自开展宗教教育培训。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七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七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