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宗教事务条例/第三章 宗教活动场所第三十九条有效公民进入宗教活动场所和临时活动地点,应当尊重宗教习俗,遵守该场所的管理制度,不得在该场所内进行不同信仰或者不同宗教、同一宗教的不同派别之间的争论。宗教活动场所和临时活动地点内,禁止进行有悖于社会公德或者本教教义、教规的活动。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