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宗教事务条例/第三章 宗教活动场所第三十六条有效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在宗教活动场所内设立商业服务网点、举办陈列展览、拍摄电影电视片和开展其他活动,应当事先征得该宗教活动场所同意,按照国家和场所有关规定进行,不得伤害信教公民的宗教感情,不得影响宗教活动的正常开展。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