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宗教事务条例/第三章 宗教活动场所第三十四条有效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接受宗教事务部门对其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情况,建立和执行场所管理制度情况,登记项目变更情况,以及宗教活动和涉外活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