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有效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拒绝、阻挠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检查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按照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要求在指定时间和地点接受调查询问的;

(三)拒绝提供或者报送用工信息等相关材料的;

(四)出具伪证、隐匿证据、毁灭证据或者教唆劳动者进行虚假陈述的;

(五)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采取登记保存措施的证据材料及相关设备擅自处理的。

违反前款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