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

经立案调查后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撤销立案:

(一)违法事实不成立的;

(二)违法行为已经改正,依法可以不予处罚的;

(三)投诉不符合规定的受理条件但已经立案的;

(四)投诉案件投诉人撤回投诉的;

(五)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调解达成一致意见,已当场全部履行或者置换劳动争议仲裁调解书的;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投诉案件撤销立案的,应当告知投诉人。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