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章 劳动保障监察的实施/第三节 程序第四十六条有效经立案调查后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撤销立案:(一)违法事实不成立的;(二)违法行为已经改正,依法可以不予处罚的;(三)投诉不符合规定的受理条件但已经立案的;(四)投诉案件投诉人撤回投诉的;(五)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调解达成一致意见,已当场全部履行或者置换劳动争议仲裁调解书的;(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投诉案件撤销立案的,应当告知投诉人。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2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