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章 劳动保障监察的实施/第三节 程序第四十二条有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金钱给付等投诉案件,可以依一方当事人申请并经对方同意后,组织双方调解。调解达成一致意见并当场全部履行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依法不予处罚或者减轻对用人单位的处罚。调解达成一致意见但未当场全部履行的,当事人双方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审查确认后出具仲裁调解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对用人单位的处罚。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2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