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在劳务派遣用工中存在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对一方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有管辖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一并处理。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