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章 劳动保障监察的实施/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二十二条有效劳动保障监察以日常巡视检查、审查用人单位按照要求报送的书面材料、受理举报投诉、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和网络监察等形式进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主动对用人单位开展日常巡视检查,制定年度巡查计划,确定重点检查范围,定期检查用人单位的用工情况。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2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