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全民健身条例/第四章 全民健身服务与保障第四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开展国民体质监测,完善体质健康监测体系,开发应用国民体质健康监测大数据,会同有关单位组织实施国民体质监测工作,向社会公布国民体质状况。学生的体质监测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定期组织实施,并向社会公布学生体质总体状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体质监测结果和全民健身活动状况调查结果,修订全民健身实施计划。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