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自治县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自然、人文等旅游资源的普查、评估、论证和编辑工作,建立资源档案,指导旅游资源的保护和开发建设。

旅游资源档案应当永久保存。

地方法规 ·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