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及区(市)、县科技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发展科技中介服务的统筹、协调、指导和服务工作。

工商行政、民政、税务、财政、中小企业管理等部门和农业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与科技中介服务发展有关的工作。

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