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已废止

市、县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采矿权人履行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义务的情况纳入企业信用评价体系。

行政机关、公用事业单位、行业服务机构在日常监督管理、行政许可、采购招标、评先评优、信贷支持、资质等级评定、定期检验、安排和拨付有关补贴资金等工作中,应当依法查询企业信用评价体系数据库,并对不履行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义务列入失信黑名单的企业按照各自职能分工,根据失信黑名单企业惩戒联动实施办法采取惩戒联动措施。

地方法规 · 朝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