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开发溶洞进行旅游活动的,由自治县国土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开发行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没收采挖工具和设备;未按照开发设计方案施工,造成溶洞资源破坏的,处以10万元罚款。

地方法规 ·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