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满族自治县旅游资源保护条例第二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开发溶洞进行旅游活动的,由自治县国土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开发行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没收采挖工具和设备;未按照开发设计方案施工,造成溶洞资源破坏的,处以10万元罚款。地方法规 ·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5年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