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自治县行政区域内旅游资源的规划、保护、开发、利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旅游资源,是指可以为旅游业开发利用的自然资源、人文资源和其他社会资源。

地方法规 ·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