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原满族自治县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已修改有交纳育林基金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规定缴纳育林基金。在自治县境内的外地森林经营单位,必须向自治县缴纳育林基金和林地占用补偿费。地方法规 · 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2年7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