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原满族自治县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第七条已修改在划分到户的柴场打柴,每公顷留树不得少于800株,留树成林的林木归柴场使用者所有。禁止烧大柴。地方法规 · 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2年7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