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修改

国家工作人员,林业调查设计、采伐审批验收及森林管护人员、林业经营单位负责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森林资源破坏和损失的,予以惩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