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原满族自治县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已修改国家工作人员,林业调查设计、采伐审批验收及森林管护人员、林业经营单位负责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森林资源破坏和损失的,予以惩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2年7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