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原满族自治县红河峡谷漂流旅游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已废止在旅游区内发生安全事故时,漂流旅游经营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救助,并立即向自治县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报告。自治县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将情况向自治县人民政府和上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伤员的救治和其他善后工作。地方法规 · 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0年5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