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修改

鉴定机构应当于每次考核前从考评人员名册中随机抽取考评人员组成考评组。确定的考评人员名单应当报鉴定指导机构备案。

确定的考评人员名单应当保密。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