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急救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五条有效非公立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四十三条规定,情节严重的,除依照本条例相关规定处罚外,由卫生健康部门责令暂停院前医疗急救服务六个月;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终止院前医疗急救服务。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26日第七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七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