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急救条例/第三章 医疗急救人员第二十条有效医疗救护员应当按照市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院前医疗急救技术目录和操作规范从事院前医疗急救工作。医疗救护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身体健康;(二)具有高中以上学历;(三)已接受市急救中心组织的不少于两个月的医疗急救知识与技能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医疗救护员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卫生健康部门会同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另行制定。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26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