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第五章 医疗秩序与纠纷处理第五十一条已修改患者在医疗机构死亡的,医疗机构应当告知死者近亲属依法处置遗体。无法通知死者近亲属或者超过规定时间死者近亲属不同意移送遗体的,医疗机构应当通知殡仪馆,并报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殡仪馆应当及时接收、运送遗体。殡仪馆接收、运送遗体遇到恐吓、阻拦等不法侵犯时,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处理,保障遗体的接收和运送。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26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