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已修改

医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和执业准则,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索取、收受患者或者其亲属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或者贵重礼品;

(二)因医疗执业行为违规收取第三方提供的各种形式的报酬;

(三)向患者或者其亲属推荐非处方药品、保健品、非医疗用品并以此违规收取第三方提供的各种形式的报酬。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