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已修改

医疗机构及其卫生技术人员应当依法签署医学文书和医学证明文件,按照有关规定书写、保管病历,并对患者的个人资料及隐私保密。

医师未经亲自诊查、调查,不得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医学文书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医学证明文件。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