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第四章 医疗执业管理第四十条已修改禁止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出卖、转让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单项诊疗服务许可证。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26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