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修改

新建、改建建设项目,应当按照相关规划要求预留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用房。预留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用房应当符合医疗服务用途要求和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制定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标准。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用房的验收应当有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参加。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