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

公立医疗机构年度基本医疗服务业务量应当达到其年度医疗服务业务总量的百分之九十以上。

公立医疗机构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的情况纳入其年度绩效考核内容。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