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第二章 医疗资源配置与保障第十条已修改二、三级医院可以根据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的指导意见,适当限制接诊非急诊、非转诊患者。医疗机构可以根据门诊医师类别和专业特点安排其每日接诊患者的人数,保障患者的合理就诊时间。门诊医师接诊量的指导标准由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另行制定。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26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