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修改

常务委员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提议或者遇有特别情况,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临时召集会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召开的日期和日程安排,由主任会议决定。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