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二章 会议的召开第二十三条已修改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委托有关工作委员会进行初审,提出报告,然后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主任会议决定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议案,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并向提案人说明。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26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