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促进全民健身条例第三十九条有效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或者擅自拆除全民健身设施,不得擅自改变全民健身设施的功能、用途,不得缩小其建设规模。因新建、扩建或者改建项目确需拆除体育场、体育馆等健身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原有规模和标准重新建设,并与新建、扩建或者改建项目同时投入使用。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26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