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申请设立印刷企业,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企业的名称、章程;

(二)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三)有必要的资金、固定的生产场地和必要的生产设备;

(四)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