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区出版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

市出版主管部门负责牵头协调跨区案件、重大案件、敏感案件的查处工作。各区出版主管部门负责日常执法工作。

公安机关、市场监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印刷业的监督管理。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