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四章 立法程序/第三节 报批、公布和备案第五十八条已修改地方性法规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地方性法规公布后,应当及时在《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并自公布之日起十日内在常州人大网和《常州日报》上刊载。在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地方性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6月1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