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四章 立法程序/第二节 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五十一条已修改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稿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地方性法规草案表决稿,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表决前,由法制委员会对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情况进行说明。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6月1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