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

地方性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和省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市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的事项;

(二)属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三)国家尚未制定法律或者行政法规,根据本市具体情况,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前款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本市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