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已修改

主任会议认为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提出的地方性法规案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可以建议提案人修改完善后再向常务委员会提出。

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