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四章 立法程序/第二节 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三十八条已修改主任会议认为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提出的地方性法规案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可以建议提案人修改完善后再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6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